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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安徽商会章程

(2023年3月1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常德市安徽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Changd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CACC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在湖南常德的安徽籍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大道2711号东方美景一期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关系,疏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情和商情信息;提供介绍经营场地、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法律咨询、人才培训、寻找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提出本行业质量规范、行业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诚信徽商”的良好形象;

(四)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共识,联络感情,和谐发展;

(五)组织开展各种业务讲座和专业培训,逐步提升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六)创办经济实体,提高商会综合实力;

(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九)承办和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以个人会员和企业单位为主体,并吸纳部分优秀的安徽籍人士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常德市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徽商和个人;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四)在各自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讨论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成员3名。监事会成员任期每届5年。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工作。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以及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及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综合协调和指导本会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常德市安徽商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相关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1日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