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安徽商会档案管理制度
2023/4/30 10:41:11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商会工作服务,根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商会的档案包括商会在开展工作中所产生的文件(纸质和非纸质)、图片、照片、视频、音频等各类资料。
第三条 商会档案应有专人整理、集中保管。
第四条 档案应做好标识,按年度和类别进行整理归档,并做好目录。
第五条 电子档案应本着便于查找使用的原则,文件命名要规范化。
第六条 重要档案的外借和使用要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七条 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档案移交清楚,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数量、档案使用等情况,应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九条 商会要注意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失窃、失密和电子档案的随意流失。